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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波教授:明清晋商多层次金融建设

2015-12-21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周建波教授2015年12月16日上午受邀做客“清华经济史论坛”,发表了题为《明清晋商多层次金融建设》的演讲。
周教授首先阐释了传统社会儒商“人弃我取,人取我予”和“仁义礼智信”的经商之道及其经济学内涵,指出把握市场机会并运用人际关系社会资本实现市场机会是商人经商成功与创造财富的有效途径。进而就宋元明清以来的商业繁荣和市场发展所衍生出的“十大商帮”进行简要介绍,指出十大商帮的兴起分别在市场、产地和交通三个方面的优势,其中最具代表性和成就较高的就是晋商。
周教授指出,晋商地处传统欧亚贸易商路的中央地带,同时临近长城军事防御一线,终明一代拥有稳定的大额军事订单,同时向北又联通蒙古、俄国和东欧,成为明清时期中国北方实力最强的商人集团。而晋商所传间的普惠性金融体系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明清以后,以晋商为代表,突破了传统社会金融业(质)抵押放款的限制,创立了印局、钱庄、账局、票号等各类金融机构,将信用放款的作用大大发挥;针对城镇不同层次工商业从业者的不同需求设计并逐步完善了典当、印局、账局、钱庄、票号的金融机构和产品,制定了满足各层次市场需求的制度安排,同时各种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横向的业务延伸和纵向的业务互补,金融体系内部的资金联系也有效的降低了经营者面临的金融风险。而对于金融服务的多层次性,一方面,各类金融机构采取信用贷款或者抵押贷款时,会考虑服务对象的信用水平、声誉情况、并结合借款者信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贷款拖欠风险等因素,综合选择放贷形式;另一方面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设置不同的借贷利率。此外汇兑业务的发展推动了货币向纸币甚至虚拟货币的演进,为中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近代股票交易所的出现,以及与外国银行的对接等创造了条件。从金融行业这一更为宏观的视角来看,明清晋商在组织行业协会在市场公平交易、规范商人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处理商务纠纷等方面进行统一监督和协调;在制度建设上也具有统一性:企业组织形式方面普遍采取传统商号独资或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企业文化方面秉承“信义为上,义从利来”的经营理念,大力倡导关公文化,企业管理制度方面创造性地采用了“总经理负责制”和顶身股制度。
周教授指出,晋商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城乡居民和工商业从业者的融资需求,在业务范围、覆盖客户群等方面作用尤为突出;然而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率过高、资产规模不大、社会化组织程度不高等问题,在降低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稳定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说明商品经济、金融市场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发展,必定生发出许多的风险,诸如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仅靠金融企业乃至行业协会的自律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国家依托中央银行的力量进行干预。最终,以明清晋商多层次金融体系的历史经验,周教授提出了其对当代金融体系建设和创新的启示。

(李一苇:清华大学经济学研究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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