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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丹夏:人本兼爱经济学

2023-05-11

包括经济学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对于国家和民族发展乃至人类未来都至关重要。经济学家的理论创新应该更好的反映社会经济变迁并用于辅助相关政策制定,以改善民生、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经济学大师,加里·贝克尔(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正是经济学理论创新的大师,曾被纽约时报评为过去半个世纪最重要的社会科学家(the most important social scientist in the past 50 years)。

贝克尔教授经济理论体系的核心思想在于“真正把人当人”:即从核心经济学机制出发,去深入研究人们真正的自主、内生决策过程,探究包括在婚配、生育、子女教育投资等方面的自主选择和决策,以及影响这些人类决策的客观因素,而不是把人当做只能被动迎合历史经验数据曲线的“机器人”。

笔者在芝加哥大学求学期间有幸得到他的指导并深受其思想方法的影响,同时也在努力把这种科学研究精神与理论创新思想尽量融入到当前的教学科研之中。

本文将以贝克尔“大社会科学”经济思想为主要理论背景,同时介绍笔者(团队)在贝克尔教授影响下做出的新研究成果,并将其概括归纳为:《人本兼爱经济学》。

一、婚姻与爱情经济学

贝克尔把经济学范畴扩展到对人类一般行为的研究,实际上重新定义了经济学学科,获得了巨大成就,荣膺诺贝尔经济学奖。他常常创造性把现实中观察到的似乎不相关的现象同某些原理的作用机制相联系,从而开拓了经济分析的新视野。

贝克尔是“家庭经济学”领域的奠基人,首次将(数学上的)匹配理论应用于分析婚姻匹配问题,研究了婚配稳定性的条件,并系统性的研究了正(负)相匹配(即门当户对,positive assortative matching)等性质存在的充分必要条件。

笔者研究团队在最近发表于PNAS(美国科学院院刊)的“Assortative mating on blood type”(PNAS,2022)一文中,通过实证分析,首次发现了“人类血型的门当户对现象”:夫妻血型呈正相匹配特征(positive Assortative Matching),也就是说相同血型的男女更容易结婚——即相同血型的男女,比随机匹配具有更高的婚姻匹配概率。经过对区域、民族等多种因素进行细致的控制和分析后,发现这种“血型婚姻正相匹配”现象依然是显著存在的。这是个有些让人惊奇的新科学发现,实际上也是对贝克尔婚姻匹配理论的最新发展。对于如何解释这个新科学发现,笔者研究团队还对可能的生物遗传学、社会学、经济学机制进行了初步探讨。该研究在顶刊PNAS发表后,也有望推动生物遗传学、社会科学、劳动和家庭经济学等相关领域的新实证和新理论研究。

图1. PNAS: 人类血型的“门当户对”现象

二、人力资本与健康经济学

舒尔茨和贝克尔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共同创立了人力资本理论,开辟了研究人类自身综合素质与生产能力的新路径。与物质资本相对,人力资本可以理解为蕴含于人本身的各种知识、劳动与管理技能以及身心健康的存量总和。

身心健康是人力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贝克尔在提出和发展人力资本理论的同时,也直接和间接的促成了“健康经济学”这个新领域—— 他还指导自己的博士生格罗斯曼(Michael Grossman)发展出了“健康经济学”领域的经典模型(Grossman, 1972)。

继承和发扬贝克尔在人力资本和健康经济学领域的研究传统,笔者在最新论文《公共卫生体系改革的经济学分析》(《经济学报》,2023)中,通过首次创建一个包括预防部门、治疗部门和普通消费品部门的一般均衡模型,并引入传染病的外部性特征,拓展和丰富了健康经济学的理论前沿,从经济学理论上较为清晰的阐明了导致医疗卫生系统资源配置总量不足和预防部门与治疗部门资源配置结构性失衡问题的内在机制,可为后疫情时代的公共卫生体系改革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和新分析框架。

三、利他主义与兼相爱

人们常有的一个错觉是:现代经济学以“利己主义”为前提和假设。

贝克尔(Becker, 1974)提出了“社会交互作用的经济学理论”,强调了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属性,并进而探讨了人类“利他主义”存在的理性选择基础。这与我国墨家“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颇有共鸣之处。

他进而将利他主义动机用于描述和解释父母对子女完全无私的爱。根据贝克尔的理论,家长会把子女的效用直接作为自己效用的一部分,也就是“让孩子过的更好成为家长自己奋斗与优化的目标”——其理论核心是,把子女(幸福)作为家长的目的本身,而不是把子女作为工具。请注意,这才是正确理解贝克尔家庭理论的关键。

贝克尔的相关经济理论,从伦理角度来看,和儒家思想也有相通之处,是有关“大爱”的经济学。我常常在课堂上讲,贝克尔理论中父母对子女无私的爱,还可以延伸为老师对学生无私的爱与培养。这也可以从贝克尔教授对弟子的悉心培养中得到极好的体现。

四、法律经济学与反对人口拐卖

贝克尔还首次将经济学方法用于分析犯罪与惩罚问题,成为“法律经济学”学科的实际奠基人之一,正如诺贝尔奖委员会对他成就的介绍:The third area where Gary Becker has applied the theory of rational behavior and human capital is “crime and punishment”。

笔者根据在清华大学长期讲授研究《法与经济学》(法律经济学)的心得体会,运用包括法律经济学在内的科学方法全面分析人口拐卖问题,并从立法、执法和制度三个方面尝试给出系统性的解决方案。这是对贝克尔经典犯罪与惩罚理论的最新发展,即将其扩展到分析“关联犯罪”领域,也是将贝克尔理论用于科学分析与设计法律制度以提高人民福祉、达到社会善治的典型案例。

笔者将人口拐卖、抓捕和惩罚的关系分析展示如下图2:

图2. “关联犯罪”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4.1 人口拐卖与惩罚的科学分析

通过上图所展示之简析模型,可以分析人贩子、收买人的犯罪动机,以及惩罚、执法的最优法律政策设计问题。

当人贩子决定是否进行人口拐骗犯罪(也就是选择进行拐骗犯罪的概率P1)时,会同时考虑以下因素:(1)拐卖人口后能够找到收买人成功卖出的概率P2(也等于收买概率);(2)被抓获的概率Q1;(3)被抓获后的惩罚F1。注意到,拐骗犯罪率P1会随着Q1和F1的增加而减少,随着P2的增加而增加。当P2大幅减少时,人贩子进行拐骗犯罪的概率P1会大大减少,因为此时所拐骗人口无法出卖获利,且考虑到被抓捕后的惩罚,人贩子进行拐骗犯罪的动机将大大削弱,这对于打击人口拐卖的立法修法意义重大,下面在修法部分将另行论述。

当潜在的收买人决定是否从人贩子处收买被拐人时,会同时考虑以下因素:(1)被抓获的概率Q2;(3)被抓获后的惩罚F2。收买的概率P2会随着Q2和F2的增加而减少。

当被拐卖人被最终卖给收买人后,将受到损害H。而且,被拐卖人(及家庭)为了预防拐卖犯罪行为,还要付出预防成本G。

在犯罪分子被成功抓捕后,检察院起诉将付出成本D,法院将付出审判成本E,判决后总监禁成本为C。此外,公检法系统此前还付出了抓捕成本B1、B2,也属于社会总成本的一部分。

4.2.当前人口拐卖所造成的直接损失H和预防成本G越来越大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妇女儿童基本权利的保护,对人格的基本尊重,是步入文明社会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也是人民发自内心的根本诉求。因而,拐卖人口严重破坏公序良俗,践踏人的尊严,造成越来越大的人格、人身伤害与社会损失(都属于损失H的组成部分)。

撇开对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严重损害(这些也许是无价的),我们再单从经济损失来计算人口贩卖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在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人的价值越来越贵重,能够创造的经济与社会价值越来越高,(高知)女性的一生甚至可以创造人均(数)千万以上的GDP,那么人口贩卖所造成的社会损失就更为巨大。在女足、谷爱凌等创造辉煌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我们难道不应为保护女性安全尽心尽力?人力资本已经成为我国持续增长的核心要素。大学生中女性比例已超过半数,而拐卖案中也不乏高学历的年轻女性,甚至有很多女研究生、乃至人民大学的青年女教师被拐卖。拐卖女性无疑是对我国对高等教育巨大投资的破坏乃至亵渎,更是对我国生产力的巨大破坏,造成越来越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危及长期经济增长(也属于损失H的组成部分)。

现在家长为了保证孩子上学安全,谨防被拐卖,必须投入大量精力财力进行自我保护,也无疑是对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构成社会预防成本G)。

综上所述,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使得人口拐卖所产生的成本(H和G)越来越成为社会不可承受之重。在《打击拐卖人口应提到禁毒的高度》一文中,通过国际比较,发现当前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惩罚力度过轻。

4.3 抓捕成本和犯罪动机分析

寻找、解救被拐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儿童的难度往往极大,抓捕成本很高(B1,B2),而且常常受到当地宗族等地方势力的强力包庇和阻碍。根据法律经济学和吓阻理论等,当抓捕难度和执法成本过高时,更应当提高惩罚的强度(F1,F2)。也就是要通过对拐卖人口行为的严惩,从最根本的犯罪动机上吓阻人口拐卖的供需两端(有助于减少P1, P2)。

这里还特别注意到,当收买人的收买意愿下降也就是当P2大幅降低时,人贩子进行拐骗犯罪的概率P1会大大减少,因其所拐骗人口将无法顺利出卖获利,且考虑到被抓捕后的惩罚,人贩子进行拐骗犯罪的初始动机就会被大大削弱(降低P1),这对于打击人口拐卖的重要修法意义在于——要大幅提高对收买人收买行为的惩罚力度F2。提高对收买人的惩罚力度F2无疑是重要的釜底抽薪之举,将从根本上大大削弱拐骗和贩卖人口犯罪的动机。而且,还要加强鼓励和奖励对收买行为的举报。

事实上,人贩子更为狡猾,流动性强,对其的抓捕也更加困难(抓捕成本B1更大),其罪恶亦更为重大。因而,对人贩子的惩罚力度F1应大幅提升,高于对收买人的惩罚F2。另外,还应修法严惩包庇、阻碍打拐执法的相关人员,其中包括涉案的基层行政人员和宗族势力,将有助于提高抓捕概率Q1,Q2。

4.4 修法与立法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建议大幅提高对收买和拐卖罪行的惩罚力度:(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拐卖妇女、儿童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并且,建议立法设立专门的《打击拐卖人口法》。打击贩卖人口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预防、打击、解救、安置、康复等许多环节,因而亟需系统性的法律进行规范。当前《刑法》中仅有三条与拐卖人口相关,而且对拐卖和收买犯罪的惩罚过轻。从国际上看,欧盟针对人口贩卖也设立了专门性法律。《打击拐卖人口法》,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包含《总则》、《普法教育》、《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打击与解救拐卖人口》、《对被拐人员的安置与康复》、《国际合作》、《法律责任》等部分。

4.5 充分运用先进数字技术,提高抓捕概率(Q1,Q2)

在发展数字经济已被提升到国策高度的当下,应把数字技术更好的应用于社会治理,大大提高对人口贩卖行为的抓捕概率(Q1,Q2),提高执法效率,并有助于减小抓捕成本(B1,B2)。

笔者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彻底根除人口贩卖》一文中建议构建系统完善的“全国拐卖人口实时解救系统”,由中央专业部门负责运行维护,并协调各相关部委和机构全力配合,充分利用包括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依靠先进的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提高执法效率。对于“全国拐卖人口实时解救系统”终端用户,以及相关举报拐卖(包括贩卖和收买)的群众,要有足够的物质奖励,可以将收缴人贩子和收买人的罚金中的相当一部分用于奖励相关举报和协助人员,从而进一步提高对人口贩卖行为的抓捕概率(Q1,Q2)。

4.6 打击人口贩卖的制度设计

人口拐卖往往会涉及诸多地方利益。盘根错节的基层利益纠葛无疑会为打拐、解救行动设置重重障碍,因而降低了抓捕概率(Q1,Q2)。因此,就需要强有力的中央级打拐办通过垂直领导,协调指导地方打拐工作,提高执法透明度,并加强监督。

来源:公众号 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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